在单位犯罪涉及的罪名中,有大量罪名系数额犯,有的罪名法律规定同等数额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起刑点、量刑档次会有区别,认定单位犯罪会对涉案的责任人员有利。即便不涉及到起刑点和量刑档次问题,同等条件下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和自然人犯罪的判决结果相比,明显是前者轻于后者。
最为典型的就是行贿与单位行贿、受贿与单位受贿,两者起刑点差距很大。
以行贿与单位行贿为例,行贿的立案标准是:1、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有特定情形的,也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单位行贿的立案标准是: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单位行贿有特定情形的,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从上述数字就可以看出,单位行贿比行贿犯罪的起刑点高很多。在行贿犯罪中,在涉及到单位案件中,认定为单位犯罪比自然人犯罪显然要有利得多。笔者就曾接触一此类令人扼腕叹息的案例:某公司董事长为接项目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十几万元,案发后,为了保全公司,不影响公司未来发展,该董事长千方百计将事情往自己身上揽,并将公司说成是自己实际控制的一人公司,最终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该案是典型的因当事人认识错误而导致的乌龙判决,如果该当事人不主动将单位的责任往自己身上揽,实事求是交待问题,单位行贿十几万元,没有特殊情形是不构成犯罪的。辩护人在辩护中,如果注意到该案的准确定性,在案件事实方面进行正确引导,该案可能会一个非常成功的无罪辩护案例。
另有一些单位犯罪,虽然是双罚制,但其责任人刑事责任只有主刑,没有附加刑,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因此,若嫌疑人行为涉及到单位,也要考虑是否可以作为单位犯罪进行辩护。但这类犯罪较少,也无规律可循,唯一办法就是在办案中,将涉案法条仔细看清楚。如与上述罪名相类似的虚开发票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相关责任人量刑即与自然人犯罪完全相同,既有主刑又有附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