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能否进行一次评价?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就以一罪论处,如对于几次走私相同物品的犯罪、几次实施的相同财产犯罪等,可以进行一次评价,即累计犯罪数额作为一罪论处。如果得出含定结论,则不能以一罪论处。如一次盗窃犯罪与一次诈骗犯罪,不能累计其犯罪数额作一罪处理。
(2)对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能否包含对另一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就以一罪论处。如对于强奸犯在强奸过程中所实施的猥亵行为,可以评价在强奸罪中,一般不必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不能以一罪论处。例如,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然后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仅评价为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就不能包含对保险诈骗行为的法律评价,反之,仅评价为保险诈骗,就不能包含对杀人、伤害行为的评价,故应认定为数罪。
(3)是否只对一个法益造成侵害?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就以一罪论处。例如,盗窃他人财物后又毁坏的,由于实质上只侵犯了一个财产权,故以一罪论处。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可能成立数罪(还要联系其他情况考虑)。
(4)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与连续性?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就可能成立数罪。
一般来说,单纯的一罪与典型的数罪,是容易认定的。所谓单纯的一罪,是指行为人以一个罪过、实施一个行为,侵犯一种社会关系的犯罪。如行为人以一个杀人故意,开枪将一个人杀死,就是单纯的一罪。典型的数罪,是指行为人以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侵犯数种社会关系,而且数个行为之间没有牵连、连续等关系的数个犯罪。如行为人第一次实施了盗窃行为,第二次实施了强奸行为,没有疑问成立数罪。难以区分的是一些介于一罪与数罪之间的情况,其中主要是一些貌似数罪而实为一罪(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下面只讨论这类现象,刑法理论通常将其分为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