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3年6月至1994年8月,被告人王某与其夫孔一(另案处理)、其女孔某勾结,多次用虚开饭费发票在本单位报销的手段,贪污公款人民币3.3万元。
二、1994年5月至1996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孔某多次勾结用虚开计算机及计算机配件发票在本单位报销的手段,贪污人民币48万元,手持电话两部,价值人民币3.2万元。
三、1994年4月至1995年7月间,县工业品公司经理孔一为感谢县财政局为其公司拨款,拿出人民币3万元给财政局,被告人王某据为已有。
四、1994年6月7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孔某、孔一共谋,私自将延庆财政局公款人民币200万元拨到延庆工业品公司下属耀华商贸公司,孔一利用职权以借款的方式将此款给被告人孔某进行营利活动,该款于1995年5月18日归还延庆县财政局。
五、1994年7月30日至1995年5月,被告人王某先后三次与被告人王一、孔某合谋,私自将延庆县财政局公款人民币410万元先拨到北京市同庆物资公司,后由被告人王一以借款的方式将此款借给被告人孔某进行营利活动。至案发仍有117万元尚未归还。
六、1996年5月,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孔某及原延庆县财政局预算科副科长闫久泉、延庆县延庆镇财政所副所长耿广臣(均另案处理)共谋,私自将县财政局公款人民币70万元拨给延庆镇财政所,由闫久泉,耿广臣以借款的方式将此款给被告人孔某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