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性与现实性是辩证法中的一对范畴,反映的是事物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相互关系,它关系到人们对现实的把握和对未来的决策。现实性是现存一切事物的总和。可能性则是现实中预示事物发展的种种趋势。任何现实都包含着过去的痕迹和未来的萌芽。现实性都是由可能性转化来的,凡是没有可能的东西永远不会变成现实。可能性都存在于现实之中,在现实中都有某种“根据”,在现实中没有根据的就是不可能性。
现实性与可能性的辩证关系告诉我们,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我们一定要立足现实,从已查证的事实和情况出发去分析案情,决不能凭自己的主观想象去指导侦查。如仅仅因犯罪嫌疑人态度“老实”而不顾犯罪嫌疑人手里有护照的客观事实,轻易为犯罪嫌疑人取保,就很可能使侦查工作被动。
可能性还可区分为现实可能性与遥远可能性。在现实中有充分的根据,目前就有条件实现的,是现实可能性。在现实中根据不充分,在将来具备了条件才能实现的,是遥远可能性。正确认识现实可能性与遥远可能性对于确定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在大量举报线索中,我们先查哪个,后查哪个,要根据线索的情况而定。对于查证可能性大的线索,如署名举报,联名举报,单位举报线索,举报的犯罪事实又比较明确的要优先查处;对于匿名举报,举报事实不清,可能处于报复心理或道听途说的,要慎重从事。对于犯罪嫌疑人、主要证人就在当地,书证材料可以较快取得的线索,要立即集中力量查证。对于犯罪嫌疑人、证人、书证分散在外地的,就要长远计划。
在选择侦查途径时,还要区分可能性量的大小,选择出最佳侦查途径。如在贪污案件侦查中,可供选择的侦查途径一般有:
如果犯罪嫌疑人从事过司法工作,熟悉侦查工作,心理素质较好,则从讯问犯罪嫌疑人入手侦查成功的可能性量就比较小;如果单位会计资料保存较好,则从会计资料入手侦查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但最佳侦查途径的选择往往不是一种方案,而是同时选择一至二种可能性较大方案作为主要途径同时还要兼顾其他可能性较小的方案。这是因为侦查活动过程是一种高度的活力对抗,对立双方情况在时刻发生变化。随着侦查活动的进展,较大的可能性的侦查途径可能很快变成较小的可能性或不可能性。因此,侦查途径可能是在随时调整的。
在运用侦查谋略时,一个根本前提是在侦查人员的控制下实施谋略。因此,要考虑到一切可能性,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进行全面预测,才能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促使其向侦查人员希望的方向发展。对犯罪嫌疑人行动的可能性估计不足,就会导致失控,造成严重后果。
侦查工作中既要穷尽一切可能性,又要及时排除不可能性,在排除了种种可能性后,就只剩下了一种可能性。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一定要做到胸中有数,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可能“突击”的方向。在将犯罪嫌疑人可能突击的方向一一堵死后,剩下的道路只有一条了。仓促上阵,对事情发展的可能性估计不足,就会被动,给犯罪嫌疑人狡猾抵赖的可乘之机。
总之,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最缺少的不是实践经验,而是缺少在对实践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理论去开拓和创新。在这一点上,辩证法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