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基层干部综合素质不高,法纪观念淡薄。没有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公仆意识欠缺,理想信念动摇,法制意识淡漠,对自身职责缺乏清醒认识,有法不依,有章不循。
第二,权力结构不合理,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制约。一些基层单位的“一把手”、领导班子成员或者职能部门权力过于集中,权限划分不合理,权力配置不科学,尚未形成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权力运行机制。
第三,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监督难以及时到位。一些基层单位内部监督制约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好人主义风气盛行;外部监督滞后,监督力量分散,缺乏上级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有效同步监督。
第四,改革进程中经济、管理体制和机制不健全。转型期经济、管理体制和机制存在漏洞,基层政府职能转变滞后,行政权力过多地介入经济活动,基层经济主体之间的竞争不太规范,为少数基层干部权力寻租提供了机遇和条件。
第五,基层财务制度落实不够严格,“小金库”屡禁不止。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落实不到位,财务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如有的单位私设“账外账”、“小金库”;有的单位少数干部独揽财务大权,管钱记账一手揽;还有的单位财务管理混乱,出现片账、包账现象。这些无疑为基层干部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
第六,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存在缺失。基层单位职务犯罪风险预警防控机制不完善,工作开展不平衡,尤其是农村地区普遍重视不够。
第七,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和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对社会上的不正之风等缺乏警惕,“反差心理”、“攀比心理”、“实用心理”强烈,经不住金钱美色诱惑,以致人生价值观取向失衡,私欲膨胀,滑向腐败的渊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