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意见》对单位犯职务犯罪的自首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认定成立单位犯罪自首除与自然人犯罪一样,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以外,还有一个单位自首的主体确定问题,即单位犯罪后谁有资格代表单位自首的问题。
因此,《意见》规定,对于单位犯罪有两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单位自首:
一是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
二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
对于单位成立自首的情况下,其效力是否及于个人,《意见》作了肯定的规定,但以个人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罪行为条件。《意见》规定,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接受调查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如果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就不能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的,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对于职务犯罪的自首,应当在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基础上,考虑是否同时是单位犯罪或者具有准自首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