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式,就是解决某一类问题的方法论,是一种认识论意义上的确定思维方式。在此,可以从思维方式、概念体系等层面探析职务犯罪动态侦查模式的基本内涵。
思维方式。以信息为主导的职务犯罪动态侦查模式的思维方式,突出表现为推进侦查时空的“动态性”、收集案件证据的“动态性”、侦查方式方法的“动态性”等。
在推进侦查的时空上,致力于物理空间(自然空间)和网络空间(虚拟空间)并进,强化对网络空间的关注。人类正在经历信息革命,信息技术从电子元件——集成电路——计算机——互联网——云计算到物联网,发展迅速。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网络生活使得互联网越来越成为人们学习、工作、生活的新空间,“互联网+”行动必将促使这一空间越来越活跃。职务犯罪在此背景下呈现的最具标志性特点,就是其行为必然在网络空间留下海量数据。在全面深化改革中,让权力在网上晒出清单、阳光运行,运用数字技术编织制约权力的笼子,不断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关注网络空间就是顺应这一变化,以动态网络空间为路径、以电子信息为引擎,借助物联网、云计算,强化网络侦查,通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大数据分析引领和推进侦查,提升对职务犯罪案件查证取证的水平和质效。
在收集案件证据上,致力于原生证据和再生证据并取,强化对再生证据的重视。刑事案件的再生证据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实施的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追究行为所留下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往往实施于刑事侦查过程之中,推进侦查的过程往往也是产生再生证据的动态过程。重视再生证据就是深刻认识和充分发挥再生证据的特别价值。职务犯罪嫌疑人既有反侦查的本能,又有实施反侦查的各种条件,关注其反侦查活动,既能获取引领侦查深入的信息,又能拓展认定案件的证据面,丰富证据链条,完善证据结构,优化证据体系,还能从案件事实和证据各环节的细节上严密案件认定的逻辑体系。
在侦查方式方法上,致力于侦查措施和侦查谋略的综合实施,强化对技术侦查、侦查谋略的运用。相对于普通的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更具机动性。基于腐败犯罪的特点和规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0条就使用控制下交付、电子或其他监控形式和特工行动等特殊侦查手段以及允许法庭采信运用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刑诉法也明确规定职务犯罪侦查可以使用技侦手段,我们应当依法强化对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侦查谋略的有效运用,对于调动侦查对象、激活侦查措施、释放取证功能作用重大。强化侦查谋略的运用就是将谋略贯穿于各类侦查措施实施的全过程。发现和收集证据是实施侦查措施的基本价值所在,侦查方式方法的动态性,就是尽可能地减少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加大技术侦查手段和侦查谋略运用,借助犯罪嫌疑人及其关联人的动态行踪,使得侦查工作在动态运行中获取更多的证据。
概念体系。在以信息为主导的动态侦查模式中,对于信息、线索和初查、讯问、证据结构等一系列基础性概念,围绕侦查的“动态性”被赋予其新的内涵。
动态侦查模式中的“信息”,既指传播的一切内容,又指事物联系的媒介,从来源上,可分为反映案件事实的信息和侦查主体策划传输的信息;从功能上,可分为仅仅用于引领侦查方向的信息和还可以转换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诉讼证据的信息等。
动态侦查模式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不仅是指通常意义下的举报、控告、报案、自首、有关单位移送和办案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信息,而且应当泛指所有一切公共权力非正常运行的信息。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初查”,就是围绕与嫌疑人有关的公共权力是否存在非正常运行,围绕决定立案以后如何展开侦查的思路,收集、分析、判断有关信息。应关注嫌疑人的身份、财产及报告的重大事项、权力运行、亲友关系圈等信息资料,更应重视与嫌疑人有关的手机通话、短信、微博微信、电子邮件、网络交易、居住和工作及其他有关场所的监控视频等动态性信息的及时收集处理。
动态侦查模式中的“讯问”,不仅是侦查人员为揭露犯罪事实而与犯罪嫌疑人展开的问答式谈话,而且应当包括自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刻起,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所发生的一切信息交流与碰撞,包括口头语言、肢体语言的交流以及由场所、氛围等各类环境信息传输所形成的智慧较量和心灵冲击。
动态侦查模式中的“证据结构”,相对于静态侦查模式下的僵化性,不仅是指由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所构成的证据链条,而且还应包括有关信息技术、科学鉴定对客观证据的支撑以及事物和事理的内在逻辑,运用科学的技术鉴定、严谨的逻辑推演,使得证据体系链条之间由静态侦查模式下的静态配合转向动态侦查模式下的动态配合,用不断动态变化的信息证明需要待证的事实,防止言词证据的变化或者解决因言词证据的动态变化对证据体系带来的冲击,也就是说,由案件证据、科学技术和逻辑知识构成难以推翻的证据结构。
综上,以信息为主导的职务犯罪动态侦查模式就是一种从职务犯罪案件规律及其侦查规律出发,在不断地收集、传输、处理各种信息过程中推进侦查的方法论,以全面查明案件事实、获取经得起庭审检验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