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互联网进行信用卡诈骗
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指通过计算机系统,利用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功能、特性,出于诈骗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取经济利益,故意实施诈骗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这类犯罪与一般诈骗的主要差别在于它利用了计算机、网络和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特性、功能,犯罪方法与传统犯罪迥然不同,新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层出不穷。网络信用卡诈骗的危害最严重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最多。
2、利用互联网进行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五花八门,有的利用网络电话兜售一些非法或欺骗性的投资产品;有的在网络上刊登启事要求应征者花大笔的钱买回某种生产资料,生产出商品后,公司负责回收,却又以“质量不达标”等这样那样的理由拒绝回收,从而使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
3、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非法经营。
包括网络传销、非法经营电信增值业务、网络网上非法经营福利彩票、网上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网上进行非法基金投资、网上非法从事网络广告代理业务等。
4、利用互联网进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网络知识产权的范围较广泛,涉及到域名保护、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与专有技术在网上的使用和保护等问题。由于个人计算机可以轻易地拷贝信息,包括软件、图片和书籍等,而且信息可以极快的速度传送到世界各地,这使得对著作权的保护更为困难。在网络上贩卖盗版光盘,其内容可能是各类计算机软件、图片、MP3、音乐CD或者影视VCD、DVD等等。
5、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般是在互联网上许以高额回报为诱耳,骗取网民以投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前期如约兑现利润,后期网断人跑。
1、犯罪主体的多样性。各种职业、各种年龄、各种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经济犯罪。
2、犯罪主体的低龄化。据统计,网络犯罪人多数都在35岁以下,甚至有很多是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3、受害人多、涉案金额大,案件涉及面广。而就目前在我国多发的涉众型网络经济犯罪案件来看,这一犯罪所涉及的范围、行业、人员、地域,也是在不断地发展扩大。
4、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网络的普及程度越高,网络犯罪的危害也就越大,而且网络经济犯罪的危害性远非一般的传统犯罪所能比拟。涉及财产的经济网络犯罪,动辄就会造成上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损失。
5、极高的隐蔽性。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不确定性、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网络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