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被侵犯,就造成了社会危害性,刑法根据社会危害性的不同程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不同犯罪结果。有的规定,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重要社会关系被侵犯,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构成犯罪结果;有的规定,侵犯社会关系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才构成犯罪结果。例如,我国刑法分则对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货币的行为,只要实施了走私上述特定物品的行为,就侵犯了我国海关管理秩序,不论数量多少,都构成犯罪结果;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侵犯了海关管理秩序,则必须达到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结果。犯罪结果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物质的结果,也有非物质的结果;有安全、秩序危害结果,也有名誉损害结果。
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的犯罪构成三要件之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他们之间的内在联系表现为:什么人,实施了什么行为,造成了什么结果,法律规定构成什么罪的递进逻辑关系。犯罪主体是犯罪的发动者、实施者,是犯罪的首要要件,在犯罪中起主导作用。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在犯罪过程中起着连接犯罪主体与犯罪结果的中介作用。犯罪结果是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是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的必然体现。首先有犯罪主体,然后有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最后是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其前后顺序不能颠倒,其内在的因果关系不能分割。
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同时具备了犯罪构成三要件的,就可以构成犯罪。但在犯罪构成三要件之间不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或者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律规定排除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不构成犯罪。运用犯罪构成三要件指导刑事立法、司法有以下明显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