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是为了应对近年来日渐猖獗的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据《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介绍,2009年我国被境外控制的计算机IP地址达100多万个;被黑客篡改的网站达4.2万个;被“飞客”蠕虫网络病毒感染的计算机每月达1800万台,约占全球感染主机数量的30%。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黑客攻击的主要受害国之一。
而据公安部提供的情况显示,近5年来,我国互联网上传播的病毒数量平均每年增长80%以上,互联网上平均每10台计算机中有8台受到黑客控制,公安机关受理的黑客攻击破坏活动相关案件平均每年增长110%。
从司法实践来看,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侵入和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增长迅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日趋增多,制作销售黑客工具、倒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控制权等现象十分突出。
实践显示,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而且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记者另外获悉,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我国1997年刑法即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针对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方面出现的新情况,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又增设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这些规定,对于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司法机关在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案件的过程中,适用刑法上述相关规定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在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共同犯罪、术语界定等问题上,司法实务部门反映突出,亟须进一步明确相关适用标准。
因此,为了加大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解决办理该类刑事案件所面临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以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信息安全,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联合出台了这一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共有十一条,重点包括:一是明确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规定了对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明确了对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行为,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四是规定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和处理原则;五是明确了“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具体范围、认定程序等问题;六是界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系统”、“身份认证信息”、“经济损失”等相关术语的内涵和外延。
引用法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