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世界是一个“无国界”的空间,它具有开放性、不确定性、虚拟性和超越时空性等特点。所以,网络犯罪在时间和空间上有极高的隐蔽性。
(1)大多数网络犯罪是通过程序和数据等无形的操作来实现的,作案直接对象通常又是那些电子数据。由于其不受时间、地点限制,行为与结果分离,对有形的硬件一般无任何损坏,因此很难查证。
(2)表面上看进行犯罪活动与正常操作在工作形式上很难区分,往往没有特定的和明显的犯罪表现特征,再加上电子证据很容易转移和毁灭,即使查到蛛丝马迹也难以有足够证据侦查起诉。
(3)罪犯在接受网络中的文字或图像信息的过程是不需要任何登记,完全匿名,因而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就很难控制。罪犯可以通过反复匿名登录。
(4)由于有高技术支撑,网上犯罪作案时间短,手段复杂隐蔽,许多犯罪行为的实施,可在瞬间完成,而且往往不留痕迹,给网上犯罪案件的侦破和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5)随着计算机及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日益翻新,甚至一些原为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和信息安全技术专家的职务人员也铤而走险,其作恶犯科所采用的手段则更趋专业化。据调查已经发现的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犯罪的仅占实施的计算机犯罪或计算机犯罪总数的5%-10%,而且往往很多犯罪行为的发现是出于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