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计算机犯罪?在早期的计算机犯罪概念中,人们普遍认为计算机是犯罪客体或犯罪工具,这样的说法严格限定了计算机犯罪的含义,现在意义上的计算机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为技术工具实施的犯罪和以计算机资产为犯罪对象的犯罪的统称。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高科技犯罪形式,虽然在我国还不多见,但在发达国家已相当普遍,危害特别严重。在计算机技术、应用和产业最为发达的美国,计算机犯罪非常猖獗。20世纪80年代,美国信息完整性及有效性总统委员会预防分会的一份报告称:“计算机犯罪每年增长35%,造成损失每年增长35亿美元;其主要原因是平均每起计算机犯罪案件造成的损失估计为56万美元,而一般抢劫银行案平均每起损失1.9万美元”。
同样,在科技较为进步的英国,计算机犯罪也较为严重,据英国PA咨询集团的调查,电脑诈骗每年使英国损失40到50亿英镑,而英国因诈骗而造成的损失仅仅是80到100亿英镑。然而计算机犯罪的危害性还不能仅仅从经济角度来衡量,由于国际互联网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网络计算机犯罪分子可以从地球任何地方向企业或政府机构的电脑信息系统投放电脑病毒以及其他能够摧毁信息系统的程序,可以凭借电脑网络卫星通信引爆放在另一个国家的爆炸物,造成的损失当然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
我国自1986年深圳发现了第一例计算机犯罪后计算机犯罪案件开始逐年增加。从国外计算机犯罪的一些情况来看,已发现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仅为计算机犯罪总数的1%,利用计算机实施诈骗犯罪被发现的不超过10%,而且这些电脑诈骗案件一半以上是偶然发现的,只有不到一半是被侦破的。由此可见计算机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发现后很不容易进行侦破。因此,现阶段在增强计算机犯罪侦破工作力度的同时,加强计算机安全防护、预防计算机犯罪工作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