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我国收容教养的沿革历史,执行场所不断变更。1996年之前,被收容教养的少年是放在少年管教所执行,1996 年以后,被收容教养少年都放在劳动教养场所执行。上海于1996 年8月建立了全国第一家专门性的少年教养所——上海市少年教养所,此后其他一些省市相继建立专门的少年教养所(院),如辽宁省少年教养院、广州市少年教养所。1999年12月,司法部公布了《少年教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少年教养工作。在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之前,在很多地方,被收容教养少年都是放在少年教养所执行。我国目前收容教养的执行体制各地差异很大,有的地方将收容教养人员送进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有的则送进收容所,有的则是在少年犯管教所等。
(1)在工读学校执行的情况。1987年6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中规定:“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十二周岁至十七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在原校,但又不够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中学生。”从该规定看,收容教养在工读学校执行显然有抵触。
(2)在收容所执行的情况。这种办法达到了收容的目的,但教养的力度不大。随着收容审查制度的终结,在收容所执行的情况也一去不复返。
(3)在少年犯管教所执行的情况。这是较长时期内最普遍的执行场所。其依据是1982年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规定“今后少年犯管教所只收押和收容下列两种人:一是由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年满十四岁和不满十八岁的少年犯;二是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这一规定实际上确定了收容教养的场所就是少年犯管教所。少年犯管教所关押的不仅仅是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还包括受到刑事处罚的少年犯。尽管1996年1月22日司法部《关于将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移至劳动教养场所收容教养的通知》规定,收容教养人员要与少年犯分别关押,由劳教所负责管理,但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仍有部分收容教养人员与少年犯关押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