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分为四个部分:基本要求、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其他事项,共计34个条款。
【基本要求】如通常的立法体例一样,《意见》的第一部分——基本要求,可以理解为是原则性、适用范围的规定,即规定有关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应遵守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本《意见》进行处理。
该《意见》明确指出,可以适用该《意见》的案件范围包括①强奸罪,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③猥亵儿童罪,④组织卖淫罪,⑤强迫卖淫罪,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⑦引诱幼女卖淫罪,⑧嫖宿幼女罪等,共计八个罪名。
该《意见》确立的基本原则如下:①从严惩治原则;②优先保护原则;③双向保护原则,但侧重保护被性侵未成年人;④严格保守涉案未成年人秘密原则;⑤充分照顾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原则。
【办案程序】该部分的第一个看点是“负有特殊职责人员”。根据《意见》规定,所谓负有特殊职责人员,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①监护②教育③训练④救助⑤看护⑥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特殊职责人员的特殊性在于这些人员的身份、工作属性上。
第二个看点是侦办案件过程中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①尽量采取不会暴漏未成年人身份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②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要在场所安排、在场人员、询问方式上确保被害人心理安全,避免二次伤害。
第三个看点是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更优先、措施更具体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