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XX或者甲基XXX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之所以对运输毒品犯罪在量刑上区别对待,主要考虑到以下几点:
其一,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只是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犯罪的中间环节,在整个毒品犯罪中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其社会危害性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等源头性犯罪有所不同。
其二,部分运输毒品者是受雇的农民、边民、少数民族或无业人员,并非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卖家。其犯罪动机往往是赚取少量运费,主观恶性一般不大。其三,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