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回答记者提问。
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刑法、原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已经解决了部分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问题,近些年我国又有十余种新类型毒品出现滥用和犯罪,但缺乏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为有效惩治新类型毒品犯罪,《解释》新规定了芬太尼、甲卡西酮、曲马多、γ-羟丁酸、可待因、丁丙诺啡、阿普唑仑、恰特草、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等12类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并下调了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解释》在确定这些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时,主要考虑了以下三个因素:一是毒品的药物依赖性和对人体的危害。这是《解释》确定各类毒品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基础。毒品的药物依赖性和对人体的危害越大,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就越低,处刑就越重。二是毒品的滥用情况。具体包括毒品的滥用人数、滥用地域范围、滥用对象及滥用场所等。毒品的滥用范围和潜力越大,社会危害越大,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就越低。三是毒品的犯罪形势。具体包括犯罪数量、犯罪发展趋势、犯罪地域分布及犯罪类型等。同样,相关毒品犯罪的数量越多、分布越广、蔓延趋势越突出,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就越低,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就越大。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解释》将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下调为原来的二分之一。这样调整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氯胺酮在我国滥用较为严重,近年来滥用人数不断增长,目前已上升至第三位,仅次于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
第二,滥用氯胺酮造成的现实危害不断加大,因其兼具麻醉和致幻效果,实践中大量的自伤自残、暴力犯罪及“毒驾”案件多由吸食氯胺酮引发。
第三,我国的制造、贩卖氯胺酮犯罪近年来呈迅速增长之势,因而有必要加大对涉氯胺酮犯罪的惩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