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金融犯罪呈现四大特点:一,行业属性突出,几乎发生在金融行业各个领域,有很强的行业性特征。犯罪主体多熟悉金融业务,有的本身就是金融业内部人员。二,多元性犯罪增加。不仅涉及自然人,还涉及单位法人。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也有社会闲散人员;既有国内,也有国外不法分子。从司法实践看,一些特大金融案件往往由单位法人实施或参与实施,各主体之间出于共同牟利目的走到一起。三,预谋性强。犯罪分子大都熟悉金融活动过程及有关规定,而后利用各环节漏洞实施作案。四,智能化程度高。犯罪手段具复杂性和智能性,除利用金融知识外,还利用高技术、高科技手段作案。随着金融经营业务向国际化、多元化和混业化方面发展,其复杂性远高于一般刑事犯罪。五,资金损失严重。以金融诈骗为例,上世纪80年代前,案值一般在几千元、几万元间。而进入90年代至今,案值日趋巨大,数十万元的案件较为普遍,数百万元的案件时有发生,甚至出现数千万元、数亿元的案件。可见,金融犯罪贪婪性逐步增强,犯罪数额越来越大,大要案明显增多,对社会和经济的威胁日益严重。
面对日趋严重的金融犯罪,笔者以为,当前遏制金融犯罪亟待高筑四道墙:法制法规墙金融法制是国家为促进金融关系正常发展,保证金融活动顺利进行,按国家意志规定的有关调整金融关系和金融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在我国已全面对外资银行开放市场的情况下,我国金融立法滞后的矛盾十分突出,有关规范和调控金融领域内金融秩序的现行法律、法规不仅少,且层次低,有的仅是部门规章,有的领域还无法可依。要遏制住金融犯罪,就需依法规范金融市场,以保障和促进金融市场的确立和发展,并有效、稳健地运行。
因此,要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加快金融立法步伐,杜绝金融立法的随意性,探究金融立法的可行性;严格执行金融法律,引导和规范各种金融活动,促进银行规范、有序、高效、稳健运作,提高资产营运质量和运作效率,最大限度降低金融风险;加强法制教育,在全国金融系统形成普遍、自觉遵守金融法律的良好风气,发挥金融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形成良好的金融法律秩序,使社会主义金融法制建设得到健全和健康发展。
综合治理墙金融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因此,从预防金融犯罪的角度分析,必须综合社会各种力量,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建制堵漏、强化防范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社会监督,充分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法律等手段,来提高整个社会的防范机制,使潜在犯罪分子的犯罪心理得到有效抑制;要在各金融部门联合设置专门的金融犯罪防范机构,重点研究金融犯罪的规律和打击、防范、控制对策,搜集、处理和检索各种金融犯罪情报,为各级司法机关打击惩罚金融犯罪提供现代化的情报服务;要提高计算机运用系统的监控能力,对各种金融业务的操作现场进行监控;运用现代防伪技术,提高对各种金融票证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鉴定和识别的能力,力求防微杜渐。
内控预防墙金融系统职工犯罪案件的预防,需依靠职工自身、单位内部和社会力量,运用教育、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设立举报电话等制度,将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纳入公众监督和法制轨道。同时,加强协防机制建设。各级领导要支持职能部门工作,在人员编制、装备经费上适当倾斜,努力为其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发挥职能作用创造条件。公安、检察机关要针对金融业全面开放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金融系统纳入重点目标,加大警力投人,保证金融系统案件的快侦快破快判,为金融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