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2款),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既包括外国的黑社会组织,也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黑社会组织。所谓"发展组织成员",是指通过引诱、拉拢、腐蚀、强迫、威胁、暴力、贿赂等手段为自己所在黑社会组织纠集、吸收成员的行为。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三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743118cb7043021ad8ccfdf2ce37d4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