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看似与信用卡诈骗不搭界的人,却冒用109人的身份证件办理信用卡,刷卡套现高达1284余万元。4月8日,魏某、李某、路某、高某、武某、王某分别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经营罪一案在兰州中院受审,该案未当庭宣判。
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在白银市靖远县路某经营的华民电讯经营部,路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其经营部的“靖远县华民电讯经营部”POS机,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魏某多次提供刷卡直接支付现金的服务,魏某冒用他人信用卡从路某处累计刷卡套现数额共计1004647元。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高某在经营“靖远便利商行”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其商行的“个体欧尔鹏”POS机,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魏某多次提供刷卡直接支付现金的服务,魏某冒用他人信用卡从高某处累计刷卡套现数额共计236850元。
2013年5月6日至14日,武某在经营“靖远鸿旺烟酒商行”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其商行的POS机,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魏某多次提供刷卡套现服务,累计金额达262000元。
2013年7月27日,王某在经营“靖远顺利批发商行”时,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其商行的POS机,在无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魏某多次提供刷卡直接支付现金的服务,魏某套现数额共计200051.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