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赵长青辩称公诉机关对黎强“组织领导黑社会”的指控证据不足。理由也并不复杂,黑社会是有组织的犯罪,而不是犯罪的组织。不能说这个公司犯了罪,把这些行为加起来,他就是黑社会”。而同为辩护律师的周立太亦公开表示,重庆打黑运动化扩大化。”
“黑”需要打,而且也不是现在才要打,这个道理妇孺皆知。事实上,作为一个远程旁观此次审判的普通公民,对于诸如操纵上访、制造群体性事件、给政府施压等事实,我也想不到这些与“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有什么必然联系。与此相反,若无其他犯罪事实与证据,上述行为仍不过是一种权利诉求,我们不能武断地认为与政府博弈的社会组织就是黑社会组织。否则,宪法岂不成了黑社会的保护伞?
这还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为什么堂堂几位辩护律师,竟被反对者诬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一个常识是,且不论黎强是否真的“涉黑”,但作为一位站在被告席上的公民,他是完全有权利自我辩护和被辩护的。一方面,他已经被剥夺了部分自由,无法亲自调查取证,需要专业律师为其辩护;另一方面,从逻辑上说,倘使一个人只因为“罪大恶极”而失去被辩护的权利,实则是将每位社会成员都置于某种危险之中。没有程序正义,任何人都可能因为“罪大恶极”而入罪。
法律必须保卫社会。显然,相对控诉权的进攻性而言,辩护权充其量只是一种防御权。它不为实现针对某个疑犯之偏袒,而是为了保卫社会之整体性防御。亦如赵长青所言:判错一个人的危害,比抓不到一个罪犯更严重。之所以在刑事案件中允许被告聘请律师,既是保证其公民权利,也是一种对公权力可能出现疏忽的制衡。”
令人叹息的是,律师被当作“辩护人同党”的事情在今日中国并不鲜见。一些律师,只是尽着自己的职业本分做事,却成了有罪的人。在不同的条件下,他们分别受到民意与官意的狙击。法学界早已注意到,现在许多刑事案,一般律师都不敢接。法官必须独立断案,否则将形同虚设;同样,律师办案也不应该受到官意与民意的干扰。
早在十八世纪,著名法学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便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这一无罪推定的原则,既是法国《人权宣言》的重要思想来源,也是今日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所普遍确定的基本原则,并载入国际人权公约。
剧场正义不是现实正义,而是一堆情绪正义。君不见,即便是像影片《全民判决》那样将法庭搬进新闻演播室,让每位国民都手握遥控器直接判断一位嫌疑犯是否有罪,是否该被判死刑,这个直播过程和公众的情绪是一样容易被操纵的。按键的那一秒,你也许只是为了表达自己看到某张照片或某段视频时的愤怒之情,然而,在另一边,那个可怜巴巴的被告却因为你的一票,弹指间,生命灰飞烟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