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孙教授认为不外乎三种:
其一,根据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如果他是在正常的精神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的,那么将难逃刑事制裁。受害人可以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其二,如果是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下实施犯罪的”,那么“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同样不能排斥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三,如果确认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在其精神病理的支配下进行的,那么对于被害人这可能是最为不利的一种情况。因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我们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在经济上可以对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而这种民事赔偿的实现程度直接受制于精神病人的赔偿能力。
但孙教授强调,无论行为人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如何,从我们公民精神卫生状况来看,都应当加大对精神病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首先,要加快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工作。对精神病人不但要保护其合法权益,也要加大管理力度。不可否认,精神病人病情痊愈后和普通人拥有同等的权利(包括就业权),不应受到歧视,但其精神病复发的潜在危险性也是不容忽视的。尽管我们需要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但也不能因此而损害正常人的合法权益。从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我国曾于1985年着手起草的《精神卫生法》至今仍未出台。就地方法规而言,目前也只有上海制定了《精神卫生条例》。
其次,要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对于精神病我们不能回避,它不是思想上的问题,而是一种切切实实的病态,必须进行医学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