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冷某曾到被告人周凯林开设的新东方卫生服务站(九江市青年路235号)看过病,二人相识并开始交往。冷某谈到其正在武宁搞开发,需要资金,周凯林答应帮忙借钱。至2010年初,冷某欠周凯林57万元左右。因大部分钱是从别人处转借来的,被告人周凯林在别人找其索债时找冷某索债,没有什么结果。
2010年2月6日10时许,被害人冷某应约来到新东方卫生服务站与被告人周凯林商议经济债务问题,仍然没有达成协议。当日11时许,被告人周凯林与被害人冷某走出新东方服务站,周要求被害人冷某即刻想办法归还欠其的款项。二人在青年路247号门面附近发生口角,被告人周凯林用拳头殴打冷某下颚,又用脚将冷某踢到在地并踩踏其胸部,致使冷某口鼻流血不能动弹。周围群众拨打报警电话并叫来120救护车,冷某被送往医院抢救。
2010年3月5日凌晨,被害人冷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冷某下颚骨多发性骨折并九根肋骨断裂,系受到巨大钝性暴力致使胸腹部损伤合并多器官衰竭、感染性休克死亡。2010年2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凯林抓获归案。
9月9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凯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周凯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周莲、冷锋、冷坚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8719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凯林以暴力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由于本案系事出有因,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周凯林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周凯林还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经济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