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是对严重违反社会契约罪犯的复仇性制裁。因为如果仅仅只是为了制止犯罪行为,那么将罪犯控制住就足够了。而对于其震慑效果的话,没有一个正常人会因为取消了死刑而故意犯罪的。偶发性犯罪的个体,一般都有心理故障,其犯罪行为不会因为死刑的存在或废除而有所减少或者增加。理智型罪犯都倾向于彻底逃避制裁,绝不会因为制裁减轻就设想犯罪。
二、死刑一旦执行,将无可挽回。即使再完善的司法制度都无法绝对避免冤案,所以,应该尽量避免这种无可挽回的损害。
三、不管与何种方式执行死刑,都总有直接执行死刑的人。对于一个毫无关联的人,处死他人,造成的心理扭曲不容忽视。
四、死刑的存在,使得强权有机会践踏人的生命。很难想象一个有权消灭个体的强权始终将这种强权约束在足够小的范围之内。叛国罪也是能够被执行死刑的!这个罪名,往往只是强加于反政府主义者。
五、生命是人类能被夺走的东西中,最宝贵的东西!是自由的基础保障,丢失了生命,一切无从谈起!没有人有权夺走他人的生命,即使是国家也不应具有如此巨大的权威!
六、被免于死刑处罚的往往是有背景的人群,而被执行死刑的,却恰好是最底层的人群。这种二元法律必须统一!否则公平无从谈起!
七、从法理上讲,正当防卫只存在于制止犯罪,也就是说,只有犯罪进行的时候,为了制止罪犯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才被允许采取非常手段。当犯罪已经完全停止,则不存在正当防卫了。
八、从逻辑上讲,一个人杀人是犯罪,一群人杀人也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