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5年9月份的吉林省永吉县,27岁的金哲宏涉嫌一起杀害20岁少女的案件,被警方锁定为杀人嫌犯。经历三次一审、四次被判死缓、两次被发回重审,金哲宏最后被认定故意杀人罪。但他并不认罪,在服刑期间一直申诉喊冤。
在本案中,吉林省高院对金哲宏采用“疑罪从无”原则。针对金哲宏的有有罪供述无法查证属实,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金哲宏无罪。
我国刑法中的无罪推定是怎样的?“疑罪从无”原则是指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
疑罪从无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都有具体规定。在审查起诉中规定,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中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据金哲宏的代表律师介绍,金哲宏被关押23年的期间在侦查过程中遭受了刑讯逼供导致金哲宏变成残疾人,身体状况非常不佳,患有肾病、胃病、糖尿病,无法摆脱双拐独立行走。对此,金哲宏将依照法律进行国家赔偿申请。
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金哲宏遭受刑讯逼供导致残疾,涉及刑讯逼供的执法人员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一般情况下犯刑讯逼供罪的,根据具体情节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但是如果刑讯逼供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伤残的,就要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而且要从重处罚。
根据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