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教授在其博客里,谈到死刑问题时指出“最终的解决之道还是彻底废除死刑”,“一个理由就是只要有死刑,就必须保留刽子手这一职业,…..人在明知的情况下杀死自己的同类,不可能不在行刑者的心中留下阴影。
贺老师出于对行刑者(刽子手)的人性关怀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如果只是因为这一点,而贸然主张废除死刑,确实缺少说服力,也较为随意。我猜想你在做死刑演讲的时候,也一定从其他角度探讨过废除死刑的建议。其实贺老师也是知道的 在美国也只是在部分州废除了刑事犯罪的死刑,为何呢?我觉得也从另一方面证明了美国政府、司法界肯定死刑的社会作用。
总的来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我主张在当下中国应该继续在经济和刑事犯罪领域保持死刑。理由有两点:
第一,从社会和国家治理的角度,死刑是有必要的。其实,要治理好一个国家,人性化的法制是需要的,但是我们这样一个大国,民族、宗教极为复杂,历来很难治理。这或许也可以解释在中国历史上,执行死刑的手段极为残忍。如果废除死刑,完全可以想像后果。显然,我们不能否定死刑对犯罪分子的威慑作用,应该肯定这种法制在当下中国的合理性。当然,在经济领域可以完善立法减少对罪刑较轻的罪犯判处死刑。比如,现在贪污罪中的死刑罪的量刑起点是否有点太低?但是,也绝不应该经济犯罪领域完全废除。试想,最近中国动辄贪污3、4亿的贪官,如果废除死刑,我可以断定,在中国目前政治体制的背景下(即权力缺乏强有力的监督),贪污问题可能最终会把中国引向绝境(历史的教训应该铭记)。另外,在刑事领域,可以减少死刑的立法,比如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虽然都容易判罚死刑,但是两者的性质还是有很大的差距。没有比随意结束另外一个人的生命更严重的事情!
第二点,从人性的角度。有的学者主张死刑的判定无疑于在国家和社会层面陷入了一种“以牙还牙,一报还一报“的恶性逻辑。即某个罪犯杀死了人,司法再以国家的名义终结这个罪犯的生命,也是一种恶。但是,从另外的角度,人的生命是有尊严的,是唯一的,独立的,生命的逝去是无法挽回的。一个人随意去终结他人的生命,为何不能允许国家终结他的生命呢?如果对这样的罪犯手下留情,是不是也是对死者的一种不公?再说,如果犯故意杀人罪的人没有受到死刑判罚,在目前越来越人性化的监狱里,其所受到的惩处与其罪刑显然是不相当的,没有达到法律惩恶扬善的初衷。
以上就是关于死刑由哪个机关执行及其相关问题。死刑一般由相应的法院来执行,而且死刑都是比较神秘的执行的。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死刑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