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新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新某出售自己的护照供他人非法出境使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前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新某对起诉指控其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亦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在出售护照后未全部收到钱款,故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新某为牟利非法出售本人护照供他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新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被告人新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附加驱逐出境;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