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犯虽然被剥夺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但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被剥夺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不一样,体现在执行机关不是监狱,其次是其参加劳动,可酌情获得报酬。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被判拘役,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于管制、拘役制度及管制、拘役减刑规定,《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