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四种不同的表述,规定了不同的罚金刑的适用对象。凡是将“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和“并处或单处罚金”作为法定刑的犯罪均是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把“并处罚金”作为法定刑的犯罪大多是经济犯罪、贪利性犯罪或处刑较重的犯罪。
基于此,对某一犯罪是否适用罚金刑,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某一犯罪是否应单独用罚金刑;其二,对某一犯罪是否应并处罚金刑。
(1)对某一犯罪是否应单独适用罚金刑,主要依据犯罪人犯罪情节的轻重及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来确定,只有犯罪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情况下,才能单独适用罚金刑。这是因为:第一,罚金刑相对于自由刑和生命刑来说是一种较为轻缓的刑罚,对犯罪情节较轻的人适用罚金刑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而且对性质较轻的犯罪适用罚金刑,不会过分影响犯罪人的名声,也有象自由刑的执行那样给犯罪人留下污点而影响其下常的家庭生活和社会关系,有得犯罪人的改造。第二,罚金刑毕竟是一种较为轻缓的刑罚,它是以剥夺犯罪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对犯罪人不予关押,因此“罚金刑不象自由刑那样具有积极的教化改善功能,而只有消极的镇压作用所以知决定对犯罪人单独适用罚金刑时,还应该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即再犯罪的可能性。如果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大,单独适用罚金刑很难达到制止犯罪、改造犯罪人的目的,所以对这类犯罪人不能单独适用罚金刑。
(2)对于某一犯罪是否需要并处罚金刑,主要看犯罪人所犯之罪是否明显带有金钱企图并由此获利,对明显带有金钱企图并由此获利的犯罪就并处罚金刑。一般来说,这类犯罪都是贪利性的的犯罪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等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其犯罪的动机大都在于牟取非法暴利。对这类犯罪并处罚金刑,依法给犯罪人经济上的惩罚,能够削弱犯罪人的经济条件,剥夺其再犯罪的能力;而且对于社会上可能实施这类犯罪的人来说,可使其认识到实施经济犯罪可能会暂时得到好处,但最终会化为乌有,促使其及早醒悟,消除经济犯罪的意念,不去触犯法律,从而预防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