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的规定,无罪判决分为两种,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和“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对于这两种无罪判决,人民法院都应当立即释放被关押的被告人。
对于免除处罚的被告人,也应恢复其人身自由,撤销非关押性质的其他强制措施。同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建议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被告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事诉讼法》第0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根据这一规定,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为了保护不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类判决一经宣布,首先要将被关押的被告人立即释放。
由人民法院将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书连同执行通知书送交看守所,看守所在接到上述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释放被关押的被告人。即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也不影响被告人的立即释放,不得等待判决生效后才予以执行。这是针对无罪判决和免除刑事处罚判决的执行问题所作出的特殊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