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一般为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案件可延长至37天。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为二个月,案件比较复杂可再延长一个月,另外遇到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可申请再延长二个月,如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的还可再延长二个月。
审查起诉(检察院)阶段:嫌疑人被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办案期为1个月,案件比较复杂的为1个半月。但如出现补充侦查情况的补充侦查期为一个月,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为2次,每次补充侦查后办案期限从新计算。
审判阶段:一审的期限普通程序一般为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案件比较复杂可在二个半月内审结。简易程序的审理期为20天。二审的审理期限为一般为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案件比较复杂可在二个半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