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观行为表现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具体表现为:
(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行为。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按约定的付款期限,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有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在到期日无条件地向收款人(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本票就是指银行本票。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有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两种。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本票、支票是无因的要式证券,是表明债权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所谓结算凭证,是指办理银行结算的凭据和证明,主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中,委托收款凭证是指收款人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时,所填写提供的凭据和证明。委托收款凭证分为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汇款凭证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到外地时,所填写的凭据和证明。银行存单是银行签发给储户的银行储蓄存款的信用凭证。
(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行为。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在具备了约定的条件以后,即可得到开证银行或支付银行
支付约定的金额的保证付款凭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一种方式,大多数为跟单信用证(附随必要的单据、文件),少数为光单信用证(不需要附随必要的单据、文件)。信用证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使用信用证所要求附随的运输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及领事发票、海关发票、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明等单据、文件。
(4)伪造信用卡。信用卡,是指银行或者其他专门金融机构发给持卡人用于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信贷的一种信用凭证。在刑法中,信用卡是广义的“信用卡”,主要是具有电子支付功能的银行卡,既包括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贷记卡”,也包括不具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