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腐败,在不同地区形态各异。有媒体梳理发现: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一些“城中村”、“城郊村”,村官犯罪主要集中在拆迁、征地和项目建设中;而在偏远和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则主要集中在截留惠农补贴、五保金、低保金等项目上。
“废除农业税之前,是从农民家里收钱,农民对村务比较关心;现在农业税废除了,各类种粮补贴的力度又在加大,当上级往下拨款时,很多名目农民都不知道。”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徐勇向中国青年报分析其中一种村官贪腐形态,“现在,很多农民外出打工,有的村官就盯上了这些人的应得款‘漏洞’,通过造假名单、做假账等方法,套骗国家补贴款,虚报、冒领比较严重。”
“那就是资源性腐败——从村集体的土地、矿产和林业等资源中牟利。”支振锋说,“而且,越是涉案金额大的村官腐败,越是和资源关系密切。”
河南省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曾发布数据称,在1994年至2002年,其查处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生在土地转让、资金管理环节的案件约占92%。今年上半年,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也发布调研结果称,在2009~2012年查办的44件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中,逾七成涉及征地拆迁领域,与开发商“互利互惠”,结成各种形式的利益联盟,损害集体利益“肥”了个人,成为50名涉案村官的主要犯罪手段。
浙江永嘉县新桥村委会原主任余乾寿,在拆迁和安置房项目中,贪贿3000余万元;深圳龙岗区村官周伟思,在旧城改造项目中曾涉嫌收受一房地产公司逾千万元“好处费”……盘点近年一些知名的“小村官大贪”案件,很容易发现土地等资源的影子。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室主任党国英分析,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矿产等资源市场价值激增,村官权力的“含金量”也急剧膨胀。“一些征地项目对农民来说并不公平,乡镇政府需要村官的配合,起到‘中间人’的调节作用。农民和政府、开发商不直接面对面,村官‘垄断’信息资源,可以从中找到有利可图之处。”南开大学政治学系主任、农村政治学专家程同顺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