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一些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往往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如果再犯之罪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且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是否构成累犯呢?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危害社会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如果在考验期限内不发生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否则,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刑罚。而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目前,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累犯是指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又犯新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即考验期间一直没有执行过刑罚,考验期满后也不需再执行,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也非赦免,因此不发生累犯问题,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第二种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构成累犯。缓刑是刑罚的具体运用,也是刑罚执行的一种特殊方法,刑法将缓刑规定于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之中,就是明证。而且,刑罚执行并非以监禁作为唯一的方式,“监外执行”也是法定的刑罚执行方式。缓刑作为一种非监禁刑,属于“监外执行”的情形。从累犯的规定来看,并没有限定前罪刑罚执行的方法,不管是采取监禁还是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方式,都不影响累犯的成立。
第三种观点也认为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构成累犯。但理由是: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考验期限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考验期满后,刑罚即告消灭,因此,缓刑实质上是刑罚赦免,只不过附一定条件罢了。根据累犯的规定,刑罚赦免后五年内再犯罪的,构成累犯,因此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构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