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党的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在企业任职早有规定,新的《意见》是在既往的基础上作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这是全党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成果,也是我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为在源头上预防腐败、反对“四风”筑起了又一道闸门。
近年来,的确存在少数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一些退休领导干部受聘出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获取高薪,有的还在多家公司兼职,特别是部分领导干部到自己原来任职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引发广大群众的不满。人们担心,这其中是否会有以权谋私,领导干部会不会利用过去的影响力和手中的资源帮助企业进行不正当竞争。《意见》的出台就是要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作出严格限制,就是要从制度上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切断灰色利益链,防止公权力异化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2008年,中组部就曾下发文件,要求“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然而,“原则”、“一般”给一些官员留下了制度的“缝隙”,他们仍然肆无忌惮到企业兼职。新规定的“不得”,堵住了这一“缝隙”。此外,2008年下发的文件中仅就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作了规范,对其他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未作规定。此次《意见》则对所有党政领导干部统一作了规范。可以说,新的《意见》更加完善,堵住了一些领导干部试图到企业牟利的途径。
新《意见》也并没有把规则定死。一些经验丰富的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后,要想发挥余热是值得鼓励的,但必须合规合法。《意见》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意见》还提出,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在制度限制上,《意见》可谓面面俱到,核心理念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防止公权私用。
《意见》同时明确要求,要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部门应根据《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当前,全党正在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各级党组织要按照规定严格管理,加强督促检查,与社会公众监督形成合力,将从严规范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行为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