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福利中心近期透露,将在明年年初建起深圳第一个弃婴岛,这也是省内第一个弃婴岛。
所谓弃婴岛,是效仿发达国家的做法,为弃婴提供室内庇护的场所,设置有保温箱、排气扇、被褥,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和充足的氧气,来者只需要在离开前按一个延时键,几分钟后就会有人来将孩子送到福利中心。但这样的做法引起了一些争议,认为这是在变相鼓励遗弃。
弃婴,一直是社会沉重的话题,无辜的小生命常因父母主观或客观原因的遗弃而性命堪虞。舆论对弃婴行为的谴责越来越强烈,但这只会让弃婴者选择更加隐蔽的场所来抛弃婴儿,使婴儿被人发现的可能性越来越低,生存的几率越来越小。弃婴者弃婴总有这般那般的理由,婴儿不健康无力承担巨额医药费,生育年龄太小不能承担养育责任……但遗弃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可能导致婴儿的死亡,对刚出生的婴儿来说,随意遗弃的短短几个小时,可能就会要了他们的命。不论如何,父母的过错、父母的狠心不应由这些无辜的小生命来承担悲惨的结果。深圳设置弃婴岛,尽力保障弃婴的生命权与健康权,笔者认为不应该苛责。
最主要的反对意见是,设置弃婴岛是变相鼓励遗弃。我国刑法中对弃婴行为设定法律责任,根据第261条,对于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遗弃罪。设置弃婴岛就是鼓励遗弃吗?不是的。遗弃婴儿者不管把婴儿遗弃于何处,都已经构成犯罪,唯一不同的是遗弃的地点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婴儿的生死,既然如此,何不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场所,给这些无辜的生命一个生存的希望?刑法规定遗弃罪,最大的考量便是保障被遗弃者的生存权利,这与设置弃婴岛的初衷殊途同归,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一些发达国家制定了配套的法案:只要弃婴者把孩子放到“安全岛”,不必留下姓名,不会被当场抓捕,更不会遭到起诉。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保障弃婴的生存权。在德国,甚至规定将婴儿放置于保护舱的家长可以在8周内反悔,并前来取回自己的孩子而不需负担任何法律责任。给予弃婴者反悔权,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婴儿的权利。
建设婴儿安全岛,尽管改变不了弃婴这一非法行为,却能在事实上改变遗弃的结果,让更多小生命拥有生存的希望。一方面,我们必须始终明确遗弃婴儿是犯罪行为,遗弃者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旗帜鲜明地反对遗弃;但另一方面,在弃婴行为居高不下,甚至常常出现恶性弃婴行为的同时,社会管理者应当思考由“堵”到“疏”的转变,尽力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不能让一些小生命一而再再而三地过早夭折。毫无疑问,这是社会的责任。保护幼小生命,对于我们整个社会而言,更多的是缺失,而非泛滥,当有人真的在努力保护弱小生命,舆论为何不能宽容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