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李某、何某等63名被告人数罪并罚。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8项罪名合并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9项罪名合并判处何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项罪名判处何文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项罪名判处张一有期徒刑十九年;其他骨干成员和参加者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十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
被告人李某、何某及其组织的非法收益已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5月,李某开始承包兴城至锦华汽车客运线路,在李垄断该客运线路10年间,拒交、拖欠兴城市汽车客运总公司线路有偿使用费等各种费用442572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00余万元。李某经营的音乐沙龙获利100余万元。李某经营的多处砂场获利300余万元。
2005年3月、4月,何某、何坤通过李承包的砂场,获取巨额经济利润。
2006年5、6月间,何某、张某、孟某、刘某通过暴力手段强行驱赶在兴城至绥中线路上拉客的出租车司机李一等人,威胁在此线路上正常营运的大客车司乘人员卢某等人,非法垄断兴城“黑出租车”营运行业。
2006年5月,该组织开始向其垄断的10台“黑出租车”强行收取每台车每月1200元的保护费,逢节日,每台车至少加收200元。从2006年6月至2008年5月,该组织非法获利共计30余万元。
2007年9月至2008年6月间,何某的手下张一、张二等人倚仗“老大”何某的势力,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收取兴城市东山两家游戏厅保护费共计2万余元。
自1998年5月至案发,该团伙共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数十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何某自1998年以来,通过垄断经营汽车客运线路和“黑出租车”营运行业,兼以经营砂场和歌厅等经济实体具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为达到聚敛钱财、称霸一方的目的,二人大肆网罗社会闲散人员,至2005年逐渐形成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利用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的经济利益为其成员开支或出钱摆平事端,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纵容在兴城市河砂开采、非法交通运输营运等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动辄实施暴力,造成广大群众心理恐慌害怕,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程度十分严重,其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