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在对帮助犯进行量刑时,应当与教唆犯、正犯等按照分工形式所划分的共犯类型一样,根据其作用大小,分别划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而不应当将帮助犯与我国刑法中的从犯划上等号。
[1]齐藤金作.刑法总论[M].东京:有斐阁,1955.
[2]植松正.片面的共犯否定之道标[A].齐藤金作博士还历祝贺·现代的共犯理论[C].东京:有斐阁,1964.
[3]植田重正.片面的共犯[A].齐藤金作博士还历祝贺·现代的共犯理论[C].东京:有斐阁,1964.
[4]山中敬一.刑法总论Ⅱ[M].东京:成文堂,1999.
[5]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6]叶高峰.共同犯罪理论及其运用[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
[7]何秉松.刑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
[8]龚培华,肖中华.刑法疑难争议问题与司法对策[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9]夏勇.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视角疏议[J].法商研究,2003,(2):7-15.
[10]陈兴良.共同犯罪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11]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
[12]赵秉志.犯罪总论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3]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4]林亚刚,何荣功.片面共同正犯刑事责任的探讨[J].武汉:法学评论,2002,(4):20.
[15]桥本正博.行为支配论与正犯理论[M].东京:有斐阁,2000.
[16]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