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萝岗区日前审议通过了《广州市萝岗区村(居)级组织换届防治贿选暂行办法》,规定在换届选举期间,不管是参选人,还是其亲友,直接或者间接给予3人以上每人每次超过50元,包括吃请,不论参选人能否当选,都算贿选,要依法追究责任。这个《办法》很好。
建立在村委会直选基础上的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农村的基本政治制度。在制度设计上,直选是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的根本保障。然而,毋庸讳言,不少农村基层选举中却存在不少影响恶劣的贿选现象,本省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并且,贿选现象不仅存在于富裕的城区近郊,在经济相对落后的远郊和山区同样不能幸免。在2005、2008两个选举年,广州某区选举办在换届选举期间共调查处理了147例涉及选举行为不当的案件,其中仅村民举报涉嫌贿选的即有50例。如果说早期贿选行为是原始的“一手交钱,一手划票”,现在的贿选内容则呈现方式多元化、隐蔽化的倾向,已经从“明贿”向“暗贿”转型。
萝岗此举是对基层贿选现象的有力回应。以50元为标准线,在当下的物价水平下,基本等同于“零容忍”。除了在贿选标准上非常严格之外,在贿选的监管和处罚上也加大了力度。如设立红白喜事的报告制度,即参(候)选人如因自己家庭的红白喜事需要宴请选举人的,必须提前或于宴请结束后的24小时之内,将宴请的事由、费用、地点及选举人名单书面报告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须及时向选民张榜公布并妥善保管书面报告原件。一经发现实际宴请与书面报告所载内容不相符的,按贿选论处。这一举措具有很大威慑力,尤其在网络反腐已经渐成气候的当下,很容易形成有力的监督。在处罚措施上,对经查核属实的贿选行为,除取消其参(候)选人资格或宣布当选无效外,违反党纪政纪的,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些举措都是前所未有。
贿选问题的出现有其必然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基层村官的含金量势必也越来越高。某些别有用心的候选人对村委会内职务的争夺,背后蕴藏的是对潜在权力资源的争夺。在权力资源越是丰富的地方,选举中不正当手段的运用就会越严重。近年来,珠三角地区一些村官利用职权牟取巨额财产的案件频频曝光正说明了这一点。然而,作为一种迄今最好的制度模式,并不能因为贿选的出现,就放弃基层民主化的进程,而是将其作为一种“必须支付的成本”去正视这个问题。在这其中,引入有力的监督和加强针对性的立法至关重要。
今年是基层民主选举年。萝岗区此举正是针对基层选举中贿选现象的得力之举。必须看到,一些农民群众的民主素质还有待提高。有的选民不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在选票上乱写乱划;有的选民在候选人几餐饭、几包烟或者若干金钱面前,就廉价地出卖了自己的权利。导致这些问题的出现,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总体上反映出一些农村民主选举的基础还十分稚嫩。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民主法制的教育和宣传,不仅要使人民了解民主法制和自己切身利益的关系,而且更要从全民族长远利益的角度认识民主法制的意义和内涵,提高他们的主人翁意识,提高民主参与的意识,这是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的民众基础。与此同时,既要教育农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更要教育干部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
村委会选举不仅体现了村民自治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民主自治的前提条件。只有坚决严惩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现象,才能真正选出公道正派、为民谋福的好干部,也才能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自主自治力量,使他们表现出极大的参政热情,从而为农村建设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