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有观点认为,这是对毒品犯罪的累犯从重处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将此种情况称之为再犯,并与累犯相区别,明确指出:对依法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今后一律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再犯从重处罚,不再援引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那问题是,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情形的再犯是否在被禁止假释之列?按前述观点是累犯,自然禁止假释。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首先,累犯都是再犯,而再犯并不都符合累犯条件。其次,毒品犯罪再犯的规定比累犯的规定更加严厉,扩大了从重处罚的范围,在刑罚执行中如果不得假释,那就受到了双重不利的后果。第三,法律对毒品犯罪的再犯没有像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再犯一样作为特别累犯予以明确规定。所以,不能认为涉毒犯罪的再犯都是累犯,不符合累犯条件的再犯不在禁止假释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