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宫鸣昨日在回应“对官员的减刑、假释等会有什么不同”问题时表示,从实体上来讲,根据中政委意见的要求,对于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采取更严格的标准。
宫鸣指出,“关于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问题,在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中政委的意见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要求。比如说对职务犯罪罪犯如果判处的是无期徒刑,他必须服刑三年以上方可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注意这里讲的是‘方可减刑’,不是说他到了三年就一定减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该间隔两年以上,这是实体上有了进一步的要求。”
新司法解释和中政委的意见都对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作了进一步的严格限制。宫鸣举例说,比如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其中有一条是“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要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这个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必须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定的发明专利,而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的,这个重大贡献必须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劳动成果。
此外他强调,对于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认定该罪犯有悔改表现,也就是说在考核时这不是加分的因素,是必须减分的因素。而公示走出高墙之外、面向社会的方式,对于严格规范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能够产生很大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