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13家单位统计违法被通报》为标题搜索了一下,赫然发现,2014年1月7日,《长沙晚报》也有一条新闻:《湖南13个单位统计违法不真实被通报 并责令改正》。2010年6月10日,宁夏通报十三起统计违法案件;2010年1月7日,四川省统计局曝光13家单位统计违法行为。
一次只讲13个?多了记不住?或许是巧合。但其实不管披露多少个,都属于“选择性披露”(注意!此处讲选择性披露是个中性词,仅从学术角度作案例分析,其中策略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从舆论引导角度讲,通报统计违法行为,是为了强调法律的严肃性。仔细看广东披露的13个案例,从违法类型看,包含“迟报、拒报、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不同形式,这个目的基本达到。此其一。
从单位属性看,基本上是企事业单位。对照《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国家机关、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没有涉及,那么公众无从判断其处罚标准如何,对“国家机关、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这些行为主体一旦违反《统计法》的惩戒意图,此次没有充分呈现出来。此其二。
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何尝没有统计造假?2013年,国家统计局就曾曝光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统计弄虚作假。据披露,当时,横栏镇纳入联网直报的绝大部分工业企业的个体数据,是由横栏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挂统计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经科局)有关工作人员在其办公室里,先编造出虚假数据,然后以企业名义采用电话拨号上网方式将虚假数据填入企业调查表并上报。
特别能理解为什么很多年来,国外媒体及经济学界对中国经济数据的质疑此起彼伏,因为中国的地方政府GDP之和常常比全国GDP高出一大截啊。
从传播规律看,这一单通报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等13家”,咋一看都是些“好下手”的小单位。可能给读者造成“主要打苍蝇”的观感。但是,不必义愤填膺。因为,披露本身就是一种进步,必须鼓励“勿以善小而不为”的积极心态。
因为,小处着手,大处开弓,本身就蕴含选择性披露的策略和技法。相信在“合适的时机”有些“老虎(典型)”也将在聚光灯下无情批判之。能懂得舆情管理需要“大珠小珠落玉盘”的节奏,才是一个成熟的政治家。这个跟反腐的舆情管理有融通之处。(太复杂了,另案讨论)
真的,很快就有境外媒体发出表扬的声音。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4月29日有篇报道《中国地方GDP与全国数据“差距缩窄”》,讲美国银行-美林的陆挺在整理了2013年和2014年第一季度的地方政府GDP数据后发现,2013年,地方政府公布的GDP数据之和较全国GDP高出10.8%(这种差距在过去很普遍),但是今年第一季度,两者的差距大幅缩窄,至3.7%。
PS,媒体的选择性报道(披露)也是个有趣的现象。比如“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等13家”,最倒霉的要数“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特别容易在报纸的短消息中被点到,而健忘的读者常常不会再去看后面12家。当年“康泰克等”一批药物被披露,首当其中的也是康泰克,以致其危机应对案例成了MBA的教材。
不过,也有例外。同一天的报纸,南方都市报就以《少报1万㎡地产商被罚8000元 13家单位统计违法被通报》,讲的是一家企业——“珠海市衡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查,该单位在报送的统计报表中,少报2013年1-5月月报“商品房销售面积”11731平方米,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拒绝向检查机关提供核查“本年完成投资”指标的有关资料,构成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且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珠海市统计局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8000元罚款。南都,特立独行,偏不上当。有意思。
选择性披露,选择性报道,选择性遗忘。人性有很多弱点,都在一次次地被利用。不能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比技法更重要的是立场。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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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总主笔柳剑能,学术助理团队余锦家、莫凡等。本文首发于《南方舆情》专项报告,经作者授权,主要内容转发至“舆情通鉴”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