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始时间:原则上是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行为的时间,但有的情形即使没有达到着手阶段,如果存在法益侵犯的急迫性,也可以正当防卫(综合说——着手说与直接面临说相结合)。
2、结束时间: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
(2)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或者已经逃离现场。
(3)不法侵害行为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并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危害结果。
注意几种特殊情形:
(1)财产性违法犯罪的特例: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财产性违法犯罪的侵害行为,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在这期间,追捕者可以使用强力将财物夺回,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可以正当防卫。
(3)在持续的不法侵害过程中,即使表面上某段时间停止了不法侵害,但从整体上看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仍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4)只要是客观上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管行为人事先是否已经预见,事先是否作好防卫准备,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防卫装置:设立防卫装置后,遇到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该装置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发挥作用制止了不法侵害,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时,就应认为是正当防卫。
注意:如果防卫装置本身危害公共安全,则为法律所禁止。
4、防卫不适时: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进行所谓“防卫行为”的情形。
(1)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前加害(事前防卫)与事后加害(事后防卫)。
(2)防卫不适时如果成立犯罪,根据情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