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案件才能彻底清楚,才能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为验证案发当时的现场情况,检查官多次与公安机关交换意见,到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查,绘制详细的现场图,并对钢筋打伤张某某左颞部进行侦查实验,试验证明现场提取71.5厘米的钢筋不可能造成被告人张某某左颞部创口损伤,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渐渐明晰。
二审中,虽然三被告仍一致供述被害人袁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钢筋打伤张某某,在一二三现场使用暴力行凶伤人。被告人徐某某当庭陈述与袁某某二米之隔未能看清其所穿衣服颜色。检察员巧妙运用策略,充分运用现场勘察笔录,说明现场很黑,其他人相隔较远,更不可能看清袁打人,一审据以认定袁某某用钢筋打伤张某某证据不足,并且出示侦查实验材料,证明现场提取长71.5厘米的钢筋不可能造成被告人张某某左颞部创口损伤,证据充分证明袁某某用钢筋打伤张某某的事实不存在。全案证据完整,检察员当庭说理到位,证据环环相扣,形成锁链。二审法院裁定:袁某某盗窃转化为抢劫不能成立,三被告人殴打袁某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依法纠正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
此案经两级法院审理,终于划上了句号。但这看似简单的案件留给我们太多的思考。
打人犯法,法律面前显公平,“打贼解恨”应当改变。“贼”也同样具有合法权益,岂能逞一时之勇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害者变为害人者实在不值。每个公民都应当牢固树立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意识,只有依靠法律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知道,抓贼也必须守法律,切记不能“打贼解恨”,应当送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