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中午,宗某、郑某等人到高某住处索要医药费,说头被打伤了,给500元了事,高某不给。接着,宗某等人接二连三的上门要钱并殴打高某。4月7日晚11点多,宗某、郑某等人再次踹开高某的房门继续索要医药费。遭到高某婉拒后,郑某就将高某摁在床上殴打,高某在挣脱过程中,摸到了床上的水果刀,于是捅刺郑某左胸部一刀,接着,又对冲上来的宗某左背后捅刺一刀。
案发后,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系被他人运用单面刃锐器刺戳左胸部,致左肺、左肺静脉破裂引起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宗某左胸部损伤为重伤;高某头部损伤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在被害人未使用任何凶器对其实施殴打的情况下,即用刀具对两被害人进行捅刺,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其防卫行为已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高某的防卫过当和主动投案自首行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同时,被告人高某的近亲属代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亦可对被告人高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的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7万多元,赔偿伤者宗某经济损失2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