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假想防卫的罪过形式的争议主要是在无罪过说、故意说、过失说以及综合说等几种观点中展开的。
首先,假想防卫绝不是故意犯罪。《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从意识因素上看,假想防卫人认为自己的“正当防卫行为”是能够阻止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是合法的行为。从意志因素上看,假想防卫人的主观意志是为了达到消除危害社会的效果。因此,假想防卫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
其次,假想防卫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的假想了不法侵害的存在,但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行为人如果尽到应有的谨慎义务就可以避免这种认识错误。且需要注意的是假想防卫中的过失并不是直接指向“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而是直接指向存在紧迫的不法侵害这一事实的认识错误,从而间接的指向“危害社会的结果”的。
第三,假想防卫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过高的估计自己的能力;二是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三是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如:行为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意识到了其所认定的行为可能并非紧迫的不法侵害,但是过于依赖自己的主观判断,没有小心求证,反而直接采取防卫措施的情况。此即是因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为的假想防卫。
最后,假想防卫也可能是意外事件。《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所以也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即假想防卫人由于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根本不能辨别到不法侵害是否存在。那么,因此而造成损害后果的,是意外事件,假想防卫人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