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法关于“建设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规定,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战略思想和工作方法。由于网络与信息技术应用已经覆盖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整个社会网络化、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网络和信息系统遭受攻击将造成巨大破坏,而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的工作范围极其广泛,所以,提高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能力不能仅靠某些方面单打独斗,必须构建涵盖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各个方面的安全保障体系。
在安全技术方面,要激励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以及救援和恢复等安全技术产品的不断发展进步。在安全管理方面,必须不断完善网络和信息系统研制、生产、维护、使用者的行为规范,构建完备的以明确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安全管理制度。
以大数据技术发展应用中的安全保护为例,国家安全法与各类组织和广大公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大数据技术已经在社会管理、经济生活、科学研究等各个领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这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技术力量,但这项技术如果被滥用将带来巨大危害。国家安全法中没有出现“大数据”一词,但法律中所体现的立法精神、所规定的法律原则和许多制度条款都与大数据的采集、生成和使用密切相关。
国家安全法规定了“公民、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从大数据角度看,这里的“组织”尤指具有大数据生产能力的网络企业,不得生产、提供危害国家安全的大数据产品,同时,其他组织和人员也不得违法传播和使用危害国家安全的大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