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有”型的犯罪性,美国刑法学者Richard G. Singer和John Q.La Fond在其《刑事法》著作中有精辟的解释:“许多刑事法规禁止持有某种物品,像一些法律对持有盗窃工具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进行惩罚。在一定意义上讲,此种类型的法律不要求被告人从事了某种行为。申言之,仅有‘持有’——或者被告人一旦知道某种法律禁止的物品的存在而未能终止持有,就足以构成了犯罪。然而,这些刑事法规把”持有“规定为犯罪遵循了‘意志行为’的要件,因为这些‘持有’一般解释为被告人对其所控制或拥有的物品的明知或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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