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拐卖儿童犯罪,刑法拟采用"收买即入罪"原则,只要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就将追究刑责。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拐卖儿童罪作出了上述调整。
围绕拐卖儿童罪,上周发生了一起风波,某网站的营销策划"拐卖儿童一律判死,收买被拐儿童判无期",经微信、微博等传播途径发酵,演变为一场公共事件。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的拐卖儿童罪尤其引人关注。
现行刑法将拐卖儿童和拐卖妇女行为,纳入到了两个条款中,分别对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作出了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条款中,有"免责"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稿将上述"免责"内容,修改为:"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审时,范徐丽泰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收买被拐卖儿童可以免除处罚,"实在太轻了,达不到威慑阻吓作用"。
昨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作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时,也提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处罚上应当有所区别,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
二审稿借鉴了上述意见,删除了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免责"条款,规定"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