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扰乱军事禁区正常秩序的行为。《军事设施保护法》第15条规定:“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禁区,禁止对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第33条规定扰乱军事禁区的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和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等等。这些都是军事禁区正常秩序的合法保障。具体地说,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主要是,扰乱军事禁区的正常活动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禁区内的工作、生产、科研等活动无法进行,给军事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是聚众进行的,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擅自进入军事禁区强占或封锁军事禁区,围攻甚至殴打军事人员等等。所谓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煽动、策划下,纠集多人共同进行扰乱活动。冲击,是指未经允许,采用各种非法手段执意进人军事禁区所辖区域。
只有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才构成犯罪,严重扰乱一般是指使军事禁区的公共财物追受严重损失的;军事活动和科研受到妨害而无法进行的;军事禁区受到破坏,导致严重经济损失,等等。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中,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这种行为属于牵连犯,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