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世界形势下,各国为了使反贪污犯罪有法可依,使反贪污的立法不断晚辈,逐步形成了反贪污犯罪的法律体系。
一是在刑法典中设置专章规定贪污犯罪。在实行成文法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其在刑法典关于渎职犯罪的专章中一般都设有惩治贪污犯罪的条款,德国、法国、芬兰、 瑞士、意大利、巴西、朝鲜、蒙古、日本、泰国、印度、越南等国家都是如此。德国1975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29章“渎职犯罪”的规定,法国的 《刑法典》中关于公务员渎职犯罪的相应规定等,都对贪污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是制定专门的单行刑法。制定专门反贪污贿赂的刑法,补充和完善刑法典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反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特点之一。芬兰的 《公务刑法》、美国的《统一军法典》以及德国、荷兰的《经济犯罪法》等就是这种法律。他们以刑事法典为根据,结合所调整的对象,从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规定 了贪污犯罪及其处罚程序,是对刑事法典关于贪污犯罪规定的补充和完善。芬兰的《公务刑法》,根据公职人员所处地位以及掌握权力的状况,将公职人员的贪污腐 败行为作为其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加以详细规定。荷兰的《经济犯罪法》,依据荷兰刑事法典及其他法律关于经济犯罪的规定,确定了统一的起诉、审理贪污贿赂等 经济犯罪的程序。美国《统一军法典》,依据刑事判例法中关于惩治贪污犯罪的基本原则,针对军人的贪污犯罪行为作了详细规定,使之成为美国陆、海、空军以及 海岸警卫队惩治贪污犯罪的重要武器。
三是附属刑法中的相关规定。除了在刑事法中规定贪污犯罪的内容以外,当今世界各国和地区普遍在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以及选举法、组织法等部门法中规定有关 的贪污犯罪行为,而且规定有关的刑罚以及查处程序。在日本,除了刑法典以外,《商法》、《防止不正当竞争法》、《有限公司法》等法律也设置了有关贪污犯罪 的条款。在芬兰,除了刑法典以及《公务刑法》等刑事法以外,《议会法》等法律也就贪污犯罪作出规定。在法国和德国,除了刑事法以外,民法典关于代理或委托 的章节中以及《禁止不平等竞争法》等法律中均有关于贪污犯罪的规定。这些非刑事法部门法律中关于贪污犯罪的规定,与刑法典和刑事专门法共同构成了各国遏制 贪污犯罪的法律体系。